公司為什么選擇非公開發行股份而不是可轉債的方式來募集資金,是不想和小股東分享利益嗎?前段時間其中一個股東高位減持,這次會參加低位增發嗎?如果參加,是不是存在利益輸送的嫌疑 ???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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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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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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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投資者您好,公司綜合考慮不同融資方式的特點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選擇非公開發行股票方式募集資金用于公司發展。公司控股股東通過本次非公開發行認購的股份自本次發行結束之日起18個月內不得轉讓,其他合格投資者的限售期限為6個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感謝您的關注。